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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竞价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有哪些?在计算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时,是否需要追溯4月10日前出现的异常波动情形?

: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(2023年修订)》第5.4.4 条规定,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严重异常波动:

(一)主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四次出现第5.4.3条第一、第二项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,创业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三次出现第5.4.3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;

(二)连续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+100%(-50%);

(三)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+200%(-70%);

(四)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。

提醒投资者注意,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(2023年修订)》自2023年4月10日起生效,在根据前述规定计算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时,应从生效日起计算,不追溯生效日前出现的异常波动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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